請親愛的讀者朋友們:
大家周末愉快!前幾期有為大家提到婚姻綠卡的內容,這一期和大家介紹這種與婚姻有關的比較特殊的綠卡申請。美國公民的配偶在其夫(妻)去世後可以“直系親屬”身份自主進行移民申請,條件是:與美國公民結婚已滿兩年;證明在公民配偶去世時夫妻沒有分居;外籍一方未再婚;外籍一方在配偶去世後兩年內提出自主申請。申請人還須出示有效的婚姻證明、去世配偶的美國國籍證明、以及死亡證明。
如果外籍一方已經拿到綠卡且在婚後兩年內其美國公民配偶去世,應立即遞交I-751(解除居留限制申請表)。若結婚超過兩年且擁有綠卡,外籍一方則需遞交I-360(遺孀/鰥夫或特別移民申請表)。
在美國移民法歷史上,曾有“鰥寡懲罰”這一名詞。其含義為:若外籍一方與美國公民結婚後未滿兩年其配偶去世,此時外籍一方還在等待其綠卡申請的審批,那麼外籍一方的綠卡申請將被自動駁回,並會遭到遞解。
這一對很多移民極為不公的立法疏漏近年來受到關註,並且做出了很大的修改。截至2009年初,美國第一、第六、及第九巡迴法庭都作出過相似的裁定,即美國公民配偶的去世不能終止外籍一方作為“直系親屬”提交移民申請的資格。有鑒於此,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發出內部通吿,指示其官員如遇上述三個司法區域的移民案例,建議不使用“鰥寡懲罰”。但其它區域的相關案例,“鰥寡懲罰”仍舊適用。面對紛至沓來的針對“鰥寡懲罰”政策的批評,美國國土安全部曾頒發過一項緩行令,為受此歧視性規定影響的數百名外籍喪偶者解困。
2009年6月9日,時任國土安全部部長的珍妮特.納波利塔諾發表聲明,宣佈在未來兩年內,對所有因配偶去世而造成綠卡申請遭拒的移民暫停實施其遞解程序。不到一周之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執行副局長唐納德.紐菲爾德簽發了備忘錄,具體解釋了結婚不到兩年即喪失美國公民配偶的外籍人士如何實現其遞解程序的延遲執行。美國國會同樣也顯示出了對取消“鰥寡懲罰”的支持態度。美參議院於2009年10月20日討論通過了美國土安全部提交的《2010年撥款法案》,從法律上根除了“鰥寡懲罰”的相關條款。這一結果從移民法角度來講至少有兩方面的實際意義:
一、不管是否曾經遞交過I-130外籍親屬移民申請表,喪失美國公民配偶的外籍人士及其子女都可以選擇自主移民申請;
二、允許已經去世的擔保申請人或主要受益者的某些家屬可以作為直接或衍生受益人繼續留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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