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囑
2007年著名相聲表演藝術家侯耀文逝世後,因沒有遺囑引發的財産糾紛曾一度成爲華人社會的熱門話題,由此可見設立遺囑而避免不必要糾紛之重要性。而身在美國,因爲美國遺産繼承法律的複雜性和縝密性,缺乏遺囑意識的華人更需要改變觀念,提前處理好自己的身後事,以免引起後人不必要的紛爭和訴訟,以及支付不必要的稅務。
通常,一份普通遺囑規定立遺囑人身後的財産處理,確立遺囑執行人,選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受託人。在美國,如果當事人沒有遺囑而去世,那么他的財産由當地的遺産處理法庭根據本州繼承法來處理,而不考慮死者的意願或是其子女的實際需求。當一個未成年人的父母都過世而沒有遺囑,那么這個孩子的監護人也由遺産法庭來確定,並不一定由自己的親屬來擔任,因此有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應儘早在遺囑里指定孩子的監護人。這是非常重要的。
除普通遺囑外,當事人還可以訂立生前遺囑 (living
will)和生前信託(trust)。生前遺囑是一份書面聲明,在這份聲明中,當事人表明在某種特殊情况下主動要求暫停或撤銷維持其生命的治療手段。在俄亥俄州,只有當事人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時,生前遺囑方纔有效:當事人已在生命的邊緣,且死亡迫在眉睫;或當事人處于永久昏迷狀態。
生前信託是以資産爲基礎的信託。信託創立人可以修改或撤銷信託。生前信託能夠有效地避免遺囑認證的過程。遺囑認證是一個法院在財産擁有人死後監督財産分配的過程。此過程冗長且代價高。如果某人將其資産轉投入信託,使其財産在其信託名下,那么一旦此人死亡,便不再擁有任何財産。因此就沒有遺囑認證的需要。生前信託更多地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並可降低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和執行費用等(與受託人費用相比)。此外,生前信託可以加速資産轉移的過程,同時降低繼承人之間相互訴訟的可能性。最後生前信託還可以減少有關稅務。
遺囑和信託文件雖然是立囑人個人意願的反映,但是遺囑文件的起草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因爲美國遺産繼承法律的細緻,複雜和周全,當事人並不一定可以隨心所欲的制定遺囑,因爲法律對遺囑文件有很多限制。如果立遺囑人因爲不懂法律又沒有咨詢律師而在遺囑里寫入不符合法律的內容,那么他身後的財産處理將有悖他的意願而不自知。
蔣磊律師事務所致力于服務克利夫蘭地區華人社區,幫助當地華人妥善地處理身後遺産,減少繼承人之間的紛爭是蔣律師的一個心願。近幾年來,蔣磊律師事務所成功地爲許多當事人規劃並設計財産分配方案,當事人極爲滿意:
案例一:遺囑和信託
錢先生是個百萬富翁,有多處不動産及大宗股票和債券。他的現任太太是他的第二任妻子。他與前妻及現任妻子都有孩子,但他偏愛現任妻子的小孩。另外他也擔心一旦他去世後現任妻子會再嫁並導致錢先生的財産落入他人手中(錢先生比現任妻子大好多)。錢先生聘請了蔣磊律師事務所爲他規劃身後遺産分配。蔣磊律師按他的要求撰寫遺囑並設置合適的信託,確保錢先生的財産只能被家庭成員享用,絶不會落入他人手中。
案例二:信託
趙女士已離婚,有兩個女兒。趙女士在一家大公司上班,收入不菲。她擔心自己百年之後,女兒不會理財,很快就把趙女士辛苦賺來的錢揮霍乾凈。於是她聘請請蔣磊律師所爲她想辦法。接到她的委託後,蔣磊律所幫她設置了合適的信託,確保趙女士辛苦賺來的錢只用于兩女兒有益的開銷,並確保不會因爲女兒將來的婚姻而流入他人手中。
案例三:遺囑,生前遺囑,委託書 (power of attorney),醫療授權書(healthcare power of
attorney)
林小姐單身在美國。她博士畢業後在一大公司工作。工資高也有些儲蓄。她擔心可能的意外事故及帶來的財産處理及醫療決定的問題。所以委託蔣磊律師事務所幫她做遺囑,生前遺囑,委託書,及醫療授權書。這樣即使有意外發生,事後一切都將按林小姐的意願執行。她的財産將轉給親朋好友,而不致被凍結或被政府沒收。一切醫療決定也將由她信任的人做出。雖然意外的可能性非常的小,但林小姐做了充分的準備,沒有了任何後顧之憂。
遺囑相對來説比較容易,信託則較複雜。信託有很多種類。有生前信託,有過世後的信託。有可更改的,也有不可更改的
(irrevocable)。有些信託是主要用來避稅的,有些是主要用來分配財産的,有些則是主要用來避債務的。一般美國稍有財産的人都設有信託。信託的好處有很多。我們華人一定要引起重視。
如果您有任何關於遺産繼承方面的疑問,或者您需要提前安排自己的身後事,請和蔣磊律師事務所聯繫。
電話:440-835-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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