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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提供對日索賠新思路

伊利華報駐中國首席記者 艾文推薦

 
面對日本當局的拒不認錯和拒不賠償,童增表示,中國二戰受害者可以借鑒「中威船案」在國內向日提起訴訟。「這是一種方式。如果我們在國內勝訴,也有希望獲得賠償。」
   「中威船案」是指上世紀三十年代,「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中沉沒,1940年代陳順通親赴東京要求日方履行兩輪的租船合同,支付租金,歸還兩輪。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陳洽群依照父親的遺囑繼續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在多次交涉未果後,陳洽群以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關於兩輪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捕獲的說法為依據,於1962年起轉而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並於1964年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1974年,日本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此後,已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的陳洽群放棄了上訴權利。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佈施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凡是在法律公佈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布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即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國本土受理。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開庭,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判決日方敗訴。
   2014年4月19日,中國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民事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對停泊於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了扣押,並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書》。


被執行日企賠償近30億日圓
   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於2014年4月2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書》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營運損失及孳息、船舶損失及孳息,共計2,916,477,260.80日圓;支付了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22,575.41元、申請執行費人民幣298,356元,共計人民幣2,420,931.41元;同時就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其他費用提供了充分可靠並可供執行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已全面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於2014年4月24日上午8時30分下達裁定,解除對「BAOSTEEL EMOTION」輪的扣押,同時發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2024-08-11 2010年在艾文策劃的首屆世博健康論壇上,“中威船案”第三代陳春主席和國際名家范光陵院士在簽到台上爲來賓簽名。

 “中威船案”及中威第四代/現香港中威聯合體董事局執行主席陳中威先生和艾文在香港。本文來源香港文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