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簽證專爲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國投資者只要在美國投資五十萬美元或者一百萬美元(具體金額取決于投資地點)就有望拿到緑卡。對於外國投資者來説,在美國的投資有很多途徑,其中一個就是特許經營(Franchise)。
投資者開設特許經營店,就是在獲得某公司的許可後,通過商業加盟的模式來合法使用該公司的品牌、商標、産品線或服務。一些常見的例子是麥當勞(McDonald)和賽百味(Subway)的特許經營權。通過支付一些費用,包括最初的加盟費、廣吿費以及上交一定比例的後續收入,投資者可以建立新店面並經營該知名品牌。
對於那些不想投資區域中心而想進行直接投資,但是卻沒有經商經驗的外籍投資者而言,特許經營可以説是一個有效的途徑:通過特許經營,外籍人士旣可以在美國投資,同時又可以申請緑卡。只要外籍投資者用來投資的合法資金達到法定的投資額,並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崗位,那么這個特許經營就可能符合EB-5投資移民簽證的要求。
創造就業機會
要想符合EB-5投資移民簽證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創造10個全職就業崗位。對於那些想經營餐廳或者勞動密集型服務行業(比如專業清潔公司)的外籍投資者來説,只需要經營一家特許經營店就不難滿足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要求。然而,並非所有的特許經營店都將需要10個或10個以上的全職員工才能運營。因此,根據所投資的特許經營店的規模,有些投資者也許需要同時開設多家特許經營店才能夠滿足創造10個就業崗位的要求。這是外籍投資者在尋求特許經營機會和考慮特許經營費用時需要牢記的一點。
新企業
美國移民局將創造就業機會的投資類型主要分爲兩種類型:投資新企業和投資老企業。應該注意的是:新開的特許經營店在EB-5投資移民審核上算是“新企業”。即便授權特許經營的企業早已經存在,但是只要投資者在新的地點開設經營加盟店就將被視爲“成立新企業”。
但是,如果外籍投資者購買一個已獲特許經營業務的店面並想用這個投資來申請EB-5投資移民緑卡,那么其所購買的店面不算作“新企業”。與之前所説“在新的地點開設特許經營店”情况不同的是:在這種情况下,外籍投資者只是購買了一個已經存在的特許經營店。這意味着,外籍投資者如果希望通過購買已經存在的企業進行投資而獲得緑卡,就必須在現有員工基礎上再多雇用10個員工。
這里要重申的是:外籍人士根據與特許經營授權方的合同而開設的特許經營企業屬於EB-5投資移民中的新企業。在這種情况下,外籍投資者只需要投資五十萬美元或一百萬美元(取決于特許經營的地點),並創造10個全職就業崗位,那么這個外籍投資者就可申請EB-5投資移民緑卡。這意味着,儘管使用的品牌名稱和産品屬於特許經營授權方,但是根據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加盟商將獨立運行業務。
特許經營投資方式的優點
公司認可度:爲EB-5投資移民簽證而投資特許經營店最大的一個好處是:投資者不必建立他/她自己的品牌名稱。無論投資者加盟的是一家全國知名的公司還是頗受尊敬的一家本地企業,投資者均能立即從這家公司名稱中獲益。由於大衆都已經熟知這些公司或品牌名稱,外籍投資者開展業務會比較容易。雖然説在商業世界里沒有什么能保證百分百成功,但是投資加盟一個成熟的公司或品牌是風險較小的投資方式:因爲在外籍投資者加盟之前,特許經營授權方就已經擁有自己的産品、客戶群和已被證明爲行之有效的廣吿策略。
培訓和廣吿:由於授權特許經營的企業本身已有一定規模,所以加盟商也將受益於它的培訓和廣吿支持。如果一個外籍投資者在加盟之前沒有豐富的開展某項業務的經驗(比如開餐館),那么他也可以從特許經營授權企業那里獲得經驗來開展業務。雖然説業務類型各有不同,但是由於特許經營授權企業也同樣希望加盟商能從它那里獲得經驗並成功開展業務,加盟商就又增添了幾分勝算。而且,如果一個特許經營授權企業已經有一個成熟的廣吿策略來促進業務增長,那么外籍投資者就不需要在“如何吸引顧客”的問題上花費太多的心思。
創造就業機會:選擇特許經營企業的形式來申請EB-5投資移民簽證,也會降低美國移民局對“該企業是否能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進行調查的必要性。如果授權特許經營的企業已有數據説明“一個新開的店面需要多少全職員工”,那么外籍投資者就可以提供這些數據來有效地説服美國移民局“他們的業務會創造出至少10個全職就業崗位”。由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特點是統一的産品和品牌,
所以雇員需求方面不會因爲地點的變化而發生太大的改變。根據特許經營的規模大小,這種商業模式本身也可能包含了“在新地點需要雇用多少員工才能充分保證業務有效運行”的內容。
更易於申請:因爲特許經營投資的前提是特許經營授權方本身是知名的成功企業,所以相較其他的EB-5投資,選擇開設特許經營店的投資者能更容易使移民局相信該企業能夠取得成功。雖然特許經營加盟商仍然需要出示招聘計劃,但是由於已經有特許經營授權企業之前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所以特許經營的工作會變得相對容易。
特許經營投資方式的局限性
外籍人士可以通過投資開設特許經營店獲得EB-5投資移民簽證,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此類投資雖然不需要投資者從無到有創辦一個企業,但是法律仍然要求此類投資者保持對所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如果外籍人士僅僅是對該企業進行投資,而對企業的運營沒有任何話語權,那么此類投資就無法滿足EB-5
投資移民的要求。雖然選擇開設特許經營店無需經歷設立新公司的很多步驟,但是投資者不要想當然的認爲僅僅進行投資就能夠獲得緑卡。爲了符合EB-5投資移民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在新企業中承擔一定的管理職責。幸運的是,美國移民法並沒有嚴格界定投資者必須在公司運營中承擔多少管理職責。一般來説,EB-5投資者需要在企業中從事日常管理或進行決策。
有一些特許經營中,加盟者可以選擇僅僅進行投資或提供資金,但是並不監督公司的運行。在這樣情况下,加盟商常常會聘請一個値得信任的職業經理人來運營這家店,而自己只收取利潤。應該注意的是,此類專營權協議不符合美國移民局對EB-5投資移民的要求。EB-5外籍投資者必須證明他/她對新企業行使着一定程度的管理職責。
投資回報率:選擇特許經營的投資方式就要有一定的取捨。與其他類型企業相比,投資特許經營雖然比較穩定,但是其他方面可能需要犧牲一些。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外籍投資者希望得到的投資回報率。投資者需要向特許經營授權方支付許可費,這使得開設特許經營店無法像其他投資機會一樣提供高的回報率。投資特許經營相對低風險,這同時也意味着獲得的收益不像從無到有開設全新企業的回報多。投資回報率高低歸根到底取決于投資者想要冒多大的風險。特許經營更像是一個相對安全的賭注,收益穩定但是回報相對較小。
我們律所的成功案例
2011年5月,客戶王先生委託我們律所辦理投資移民業務。在接下去的兩個月里,王先生籌集資金,開了一個用于投資的銀行帳戶,在美國成立了他自己的投資公司,並將資金從他的祖國轉移到美國。在此期間,王先生跟我們持續溝通,討論什么類型的特許經營最適合他的投資。到了2011年9月,在我們的幫助下,王先生決定投資開設一家特許經營的大廈清潔公司。這個投資非常符合王先生的需求:因爲他以較低的成本購買一個較小的特許經營店,而且該投資受美國經濟衰退的影響也不大。我們和王先生在投資方面達成共識:以儘可能低的啓動資金和費用來儘可能多的創造就業機會,並保證業務穩定增長使其初始投資效益最大化。在2011年11月和12月期間,王先生最後完成並與特許經營授權方簽訂了加盟合約。從王先生決定投資特許經營的清潔公司開始到2012年3月,我們律所幫助王先生準備了商業計劃,準備好證明資金合法來源的文件,並起草了EB-5投資移民申請信。到2012年4月份,我們將王先生的案子準備妥當並正式提交了申請。短短三個月後,在2012年7月,王先生的EB-5投資移民申請就獲得了批準,這比美國移民局處理EB-5投資移民申請的8個月的平均時間要快很多。王先生這個案子短短三個月就被批準,而且我們準備計劃書的速度也非常快,這些事實都説明瞭投資成爲特許經營加盟商的好處。
結論
開設特許經營店對那些有能力也有意願投資企業、但是卻沒有一個明確方向或想法的投資者來説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對於那些不喜歡高風險的、或者已經賺夠足夠財富的投資者來説,投資開設特許經營店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是一個獲得緑卡的絶佳途徑。
在以投資移民爲目的而想投資特許經營店時,最需要考慮的事情是:1)需要開設幾家店才能創造滿足移民局要求的足夠的就業機會?2)開設特許經營店的投資是否能夠滿足最低投資額要求?3)投資人參與該公司的管理從而成爲一個合格的積極投資者了么?
總之,通過特許經營店申請EB-5投資移民簽證有很多優點,例如啓動時間更快,更容易獲得記録在冊的創造就業崗位和投資的數據,等等。
因此,投資特許經營店對那些擁有足夠資産但是沒有開設或者經營企業經驗的投資者來説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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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頓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