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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城消息

   
 

幾個重要的年齡規定以及領養問題


黃唯律師事務所: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
    大家周末愉快!這一期的專欄為大家介紹幾個和年齡有關的概念,以及公民/綠卡領養孩子的問題。在移民法中,有關申請人年齡的規定是至關重要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公歷為準,中國人的農歷生日在移民法中並不適用。以下即為三個重要年齡指標及其相關含義:
    “16歲”——領養的最終法令界定為16歲,指被領養的一方未滿16歲才能被認定為合法領養。但也有一個特例,即如果領養發生前領養一方已將其弟弟或妹妹合法領養,這個年齡可以放寬到18歲;
     “18歲”——有子女的外籍人士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在登記日期這一天若其子女未滿18歲,則可由身為美國公民的繼父(母)一方為其提出並擔保綠卡申請。如在結婚登記日時該子女已經超過18歲,則必須等到其生父(母)獲得綠卡後,按家屬申請的第二類(F2A或F2B)程序申請綠卡,前提是被申請子女要未婚。通常情況下 F2 類都有排期,雖然目前最新的排期表上 F2A排期為即時(current),但 F2A平均有2-3年的排期,而F2B平均有6-8年的排期,一般突然更新為current的情况非常少見.
   “21歲”——美國公民已滿21歲,即有資格為其外籍父母申請綠卡。
領養類綠卡可細分為兩類,即領養孤兒及領養非孤兒。
    孤兒領養:父母一方或雙方去世的兒童。如果父母一方去世,且另一方已完全無力撫養其子女,並出示書面申請,明確放棄對子女的所有看護權。在領養手續完成後可以很快(一般為幾個月內)獲得綠卡進入美國。如果領養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且非美國籍的孤兒已身在美國,能否獲得綠卡要看該孤兒是否符合入境標準,即當初是不是合法進入美國。如果屬於非法入境,則必須離境申請並獲得綠卡,之後再次入境。除非移民法中的245(i)適用該案例,否則將無法在美國境內申請並獲得綠卡。
     非孤兒類領養:被領養者必須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滿兩年(須有法律監護文件),或是等待最終領養判定書生效後兩年。雖然領養行為必須發生在被領養人年滿16歲之前,但“共同生活兩年”的法律規定只要在被領養者滿21歲之前滿足即可。一般來說,只要在被領養者年滿16歲之前完成所有法律程序,並隨即開始與養父母生活在一起,那麼將會在年滿21歲前獲批綠卡。請註意,一旦通過被領養而獲批綠卡和公民後,被領養者將不得為其親生父母或兄弟姐妹申請綠卡。美國移民法中領養事宜的規定以“海牙公約”作為參照,並與其有關國際間領養行為的章程嚴格保持一致。

黃唯律師事務所:
電話: 216-566-9908, 312-463-1899, 877-527-5888, 傳眞:216-566-1125
英文網站:www.imwong.com中文網站: www.cimwong.com
E-mail : wong@imwong.com
美國中文網Blog: http://blog.sinovision.net/?30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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