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來,從中國國內的網絡,社交媒體像微信,和家人親戚朋友的交談中得悉,國內又一次掀起推從中醫治療疾病的熱潮。回顧這次新冠疫情的爆發和控制的過程,許多人尤其在中醫界相信中醫治療的有效性,減少了並發症和藥物的副作用。
在人們關心中醫的實踐,治病救人的同時,對近來出現的許多民間中醫備受欺凌和打壓,有的甚至被整得傾家盪産,無家可歸,寃屈而死,甚是關注和爲他們感到不平。舉幾個典型的例子:
四川于榮光,7歲起隨爺爺免費送藥,至82歲,60多年中用于氏診療術免費治病救人10多萬,其中有上千醫院治不好的晩期癌症與疑難雜症患者,且無一例醫療事故,堪稱中外醫史中的奇迹!卻被當地衛健局定爲非法行醫,罰款7萬元。
海南李仕平,14歲起自學中醫成材,治愈尿毒症等患者數千人。他在無醫師證情况下,應廣東省公安廳之邀,在三甲醫院束手無策時,爲“紅色娘子軍”最後一個幸存者、百歲老紅軍王運梅開方治愈。但是,他對廣州醫院放棄治療、瀕臨死亡的尿毒症患者吳女士,在她全家一再懇求下,言明自己無醫師證,還是自製草藥食膏,救治有效。但是就此被當地執法局罰款41萬元。
山東靑島市侯元祥,是祖傳六代的老中醫,其女兒侯靜大學藥學專業畢業後與其父一起開發治癌秘方,多年來治療3000多醫院無法治療的癌症晩期患者,1100人治愈。每個患者收費1一5萬元不等,且無一例醫療事故。因其抗癌新藥申報手續繁瑣,審批耗時,爲救病人心切,先用藥招來橫禍。2023年5月14日該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侯元祥一家六口因生産、銷售假藥罪合計有期徒刑50年,罰金2950萬元。因侯老等於去年3月被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造成停止供藥的晩期癌症患者陸續死亡,引起民怨、民憤,社會影響極壞。
民間中醫正是這么一群人,具有豐富的治病救人的經驗,大多數經過師承和家傳的學習過程,掌握有行之有效的秘方,有的已有了幾百年的行醫處方經驗,但沒有正式的學歷和行醫資格,所以無法在體制內行醫。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醫藥法》的立法意圖十分明確:“爲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民健康”。這是非常正確的規範。但是,自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業醫師法》,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實際上等於宣佈經過三千年傳承至今的全國幾十萬民間中醫立即成爲“非法行醫”,成爲政府、法院處罰、判刑的對象。
據我家父,退休法律敎授唐榮智先生稱,這是立法上存在的缺陷。而在2023年3月1日施行的《中醫藥法實施細則》,仍然對民間中醫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爲民間中醫的生存帶來了災難。
在上述立法缺陷的情况下,國務院辦公廳于2023年3月30日頒行了《有關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題行動的吿知》(國辦發[2005]21號),規定了“打擊非法行醫”。於是,幾十萬民間中醫處于無邊的黑夜中.
那么民間中醫有必要存在嗎?民間中醫在社會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我父親退休法律敎授唐榮智先生在他的“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醫藥法》的修改建議”一文中提到了《中醫藥法》的二個立法缺陷:第一:沒有規定民間中醫的法律地位、法律主體資格;第二:對民間中醫違法規定準入制度。
縱觀《中醫藥法》全部63個條款中,根本不承認現存約幾十萬民間中醫浩浩蕩蕩大軍。僅僅在第39條中提到“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硏究和利用。”而在總則的10條中,對民間中醫這支中醫隊伍中的有生力量,一字也不提。這是不符合我國中醫藥三千年發展歷史的,不符合中醫藥發展特點和規律的,也不符合目前中醫藥隊伍現狀的。
從歷史發展看:在西醫傳入中國前,歷朝歷代中,除御醫官醫外,全國各民族人民防病、治病救人中都是民間中醫一統天下,而且是有效地使中華民族健康延續到今天。其中上品是道醫,以醫聖張仲景、藥王孫思邈、神醫扁鵲、神聖李時珍、和抱樸子、葛洪等中醫學家爲代表,秉承“清靜無爲”的理念,歷千年傳承,煥發亙古不滅的生命力。中品有比較全面醫術的經方中醫和世承、師承的時方中醫,以及濟世醫、衣食醫、游方醫等。下品、下下品爲庸醫、廢柴醫,屬小部分,他們療效差,在民間是混不下去的。
從現狀看:醫衛隊伍中西醫與中醫並立,西醫爲主流,而在中醫隊伍中,除學院派中醫外,還是民間中醫爲主力,不僅他們面廣量大,有無數簡便廉驗的治療方法,正是當前挽救人類世界陷入醫療危機的重要法寶,而且極大多數高手在民間。四川于榮光有祖傳的于氏診療術與秘方,60多年來治愈了成千上萬的10多種癌症與疑難雜症。這是學院派中醫培養的碩博士生所難以企及的。因爲中醫學是中華民族親身經歷嘗試的經驗積累而成的醫學。它不是來源于實驗室,而是中華民族先人用自己的身體嘗試出來的。它是我國文化中最完整、最完善、最完美的具有系統性理論的醫學,是我國的國寶,是中華民族對人類的偉大貢獻。民間中醫現在就是中國古代中醫、傳統中醫的代表。因此,民間中醫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應該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作爲法律主體是不可或缺的。
民間中醫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屬於重要的民事法律主體。他們的醫療行爲屬於民事法律行爲,主要歸民法調整,受《民法典》保護。民間中醫通常都是自然人,他們與患者都是民法調整的平等的民事主體。在醫務中,醫患雙方協商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從事醫療與受治的民事活動。如果發生醫療糾紛,通常也是民事糾紛,由民法典調整。如觸犯刑律,則由刑法調整。
退休法律敎授唐榮智先生又進一步提到: 《中醫藥法》第15、16條對民間中醫規定了考試、考核的準入制度,是違法的:
第一,違反了我國憲法劃分部門法的規定。因爲民間中醫屬於民法規範的民事主體,其民事行爲建立的是民事法律關係。《中醫藥法》屬於行政法規,不應該越權規範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爲。
第二,違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則。我國《民法典》是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中醫藥法》是行政法規,位階低,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第三,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因爲中醫學與西醫學各有自身發展的規律與特點,用西醫學的考試、考核模式,生搬硬套在民間中醫的準入制度,不符合民間中醫的特點和發展規律,不符合當前民間中醫的實際情况,其結果就是宣佈民間中醫無證無照,爲非法行醫,即使民間中醫有療效,安全性好,治病救了人,口碑好,還是要處罰、判刑,趕盡殺絶,從根本上扼殺民間中醫的生存條件,推向死亡滅失境地。於是造成民衆求醫無門,民間中醫見死不能救人,三千年傳承下來有效的祖傳秘方、驗方、醫術、醫理喪失,失傳,後継無人,毀于一旦。
這里有一條明確的法律界線:醫衛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要管,而且一定要管好。猶如政府管理交通,在繁忙交通要道上要設置紅緑燈,保障社會交通安全暢通,但是不要在每家每戶的走道上設置紅緑燈。同理,對體制內的醫院、藥厰,政府要管好,而公民吃什么飯菜,用什么草藥,找民間中醫看病,政府就不要管,也無權管。
因此,建議廢除第15、16條規定的準入制度,對民間中醫行政上宜採取歷史上行之有效的無爲而治,把對於民間中醫的一切條條框框,套在脖子上的繩索統統都去掉,讓民間中醫放開手腳按照自己的發展規律,在傳統中醫基礎上更加發揚光大。
當然,無爲而治,並非政府對民間中醫無所作爲,而是變準入制度爲備案制,爲民間中醫登記造冊,作必要的社會統計。同時,在此基礎上做好扶持民間中醫的各項工作,並在發生民事醫療糾紛,包括公民投訴、控吿醫療騙子借民間中醫之名,行詐騙錢財之實,政府衛健部門聯手公安、檢察機關,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打擊、懲處醫療騙子,保障民間中醫的正常醫療秩序,維護民間中醫合法行醫權利,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
從醫療事業角度看,民間中醫在很多特有的領域,有他們的特長和行之有效的治療方法,像止痛,治療糖尿病,高血壓,減肥等,那么是否可有各省專業人員給予民間中醫提供指導和扶持,讓他們的中醫實踐更民主開放,最大程度上支持他們的治病救人的長處,以更有利于幫助社會上缺醫少藥人群。在我寫本文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工委已正式向于榮光打電話,説:“謝謝你們三個人關心立法,説不另打電話給唐榮智了。要他轉吿我。”法工委還講,以後討論立法修改時考慮。
唯其如此,幾十萬民間中醫才揚眉吐氣,心情舒暢,意氣風發地以祖傳三千年的古代中醫、傳統中醫的法寶,爲民治病救人。百姓有救治,保健康,國家政府又不多耗費醫療資源,何樂不爲。
丁建農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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